近來,“名山被上市”、“寺廟被承包”、“僧尼被假冒”等種種亂象被新聞媒體頻頻曝光,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在商業資本追逐暴利本性的慫恿與鼓噪之下,各種非宗教行為主體競相粉墨登場,打著宗教旗號,披著宗教外衣,利用寺廟管理中的體制不健全之機,大肆撈取非法利益,使得純潔的宗教信仰、嚴肅的法律法規、普遍的公眾民意受到嚴重挑釁,宗教界與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宗教感情受到粗暴侵犯,來之不易的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受到嚴峻挑戰,已經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
2012年10月,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旅游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文物局等部門共同出臺了《關于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國宗發〔2012〕41號)(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的迅速出臺,反映出政府有關部門對此類問題的深度關切和高度重視。《意見》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對于寺廟管理中的種種不正常現象給出了明確有效的管理建議和處理措施,有力地維護了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必能極大地促進佛教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宗教界一定要認真學習《意見》的主旨精神,深刻領會《意見》的實質內涵,積極配合宗教主管部門,依據《意見》全面排查,結合實際綜合治理,嚴格區分合法、非法、違法三類不同性質的問題。
寺廟亂象面面觀
寺廟亂象突出表現為三個主要問題:“名山被上市”、“寺廟被承包”和“僧尼被假冒”。這三個問題都直接關系到佛教的根本命脈。
所謂“名山被上市”,是指把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上市。《宗教事務條例》第30、31、32條明確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對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與合法使用的土地依法享有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轉讓、抵押或用于實物投資。一旦允許寺廟上市,寺廟房產就會變相成為股民的財產,這就非法侵占了佛教界的合法財產,更非法剝奪了佛教界實現自養的物質基礎。
所謂“寺廟被承包”,是指企業或個人對寺廟進行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廟的經營管理屬于佛教界的內部事務,應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進行民主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干預。如果允許寺廟被承包,寺廟的管理使用權控制在非宗教教職人員手中,寺廟就會淪為一個商業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便失去了場地保障,違背了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根本原則。
所謂“僧尼被假冒”,是指冒充佛教教職人員進行違法宗教活動、非法牟利。合法的宗教活動是由經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按照符合宗教習慣的方式進行。假冒僧尼利用人們對宗教知識的無知與盲從心理,通過哄騙欺詐、威逼利誘等種種卑劣手段,侵占索取他人財物,愚弄民眾的信仰感情,不僅嚴重玷污了佛門清凈,更有可能成為滋生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溫床。
寺廟亂象還體現為三個具體問題:燒高價香、私設功德箱和抽簽卜卦。“燒高價香”是誘導信眾購買高價香火。“私設功德箱”是在非宗教活動場所違規設置功德箱,非法斂取信眾的宗教性捐贈。“抽簽卜卦”則是一種違背佛教教義、具有濃厚迷信色彩的牟利行為。這三個問題都與非法開展宗教性經營項目有關,直接危害到廣大信教群眾的切身利益。《宗教事務條例》第39條規定:“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明確區分宗教性經營項目和營利性經營項目。宗教性經營項目應當體現宗教教義,拒絕迷信成分,應以滿足信眾宗教需求為主要目的,不得謀求暴利,只能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由宗教教職人員或宗教相關人員負責具體經營。
寺廟亂象還包含了四個嚴重問題:(一)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搞宗教活動;(二)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接受宗教性捐贈;(三)以教牟利;(四)借教斂財。這些都是屬于嚴重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的行為,理應受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宗教事務條例》第43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45條規定:“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依規整治寺廟亂象
解決以上問題的根本方法是要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管理寺院。《意見》再次重申了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宗教事務條例》,明確了政策界限和落實方法。中國佛教協會與地方各級佛教協會要繼續深入落實《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等規章制度,嚴把僧尼素質關。各地寺院要向廣大信教群眾宣導正信,拒絕迷信,普及佛教知識與基本教義,提高信眾的信仰層次和認識水平,引導群眾文明燃香拜佛,抵制、舉報假冒僧尼,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寺廟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必須明確認識到,寺院主要是滿足信教群眾宗教需要的場所,旅游和經濟不是其主要社會功能。
結合佛教界的現實情況,在落實《意見》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點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寺院房地的產權歸屬仍待明確。新中國成立初期,寺廟產權被列為“社會公有”。改革開放以后,佛教寺廟的房地產權歸屬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存在著“國有”與“僧尼集體所有”兩種不同的理解角度。目前,《宗教事務條例》明確規定了宗教團體與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可以依法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在佛教3.3萬個宗教活動場所中的大多數尚未辦理,這就給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很大被動,應當盡快解決。
第二,佛教名山與風景名勝區的界定問題有待理順。很多佛教著名寺院與風景名勝區在地理位置上幾乎緊密相連,過于接近,有的佛教寺廟甚至被風景名勝區圍得水泄不通。這種互相交叉的混亂布局,使得很多香客被強制要求進行旅游消費(如門票),很多游客被強制要求進行宗教消費(如香火),這在佛教名山名剎表現得尤為突出,有待相關部門妥善解決。比較理想的辦法是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與臨近的風景名勝區進行有效區隔,讓兩者各自獨立自主經營,使宗教服務功能與旅游服務功能各自得到充分發揮,這將有助于理順寺廟與風景名勝區之間的關系。
第三,寺院主動承包的行為應當及早制止。“被承包”現象主要針對的是違背佛教界主觀意愿的承包行為。但也有些已經成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想主動把寺廟交給外面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經營管理,自己坐收一筆不菲的承包費。這種宗教商業化行為是對佛教純潔性與公益性的極大損害,嚴重背離了《宗教事務條例》和《意見》的基本精神,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及早制止、糾正。
第四,“準寺廟”應納入到宗教事務的管理范圍。有的企業或個人為了旅游與經濟目的私自修建寺廟。此類寺廟既沒有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也沒有正規的佛教教職人員住持,不與宗教界發生任何來往,但是卻開展了某些宗教性的經營項目,甚至具備了一定的宗教功能,而成為一種“準寺廟”或“準宗教活動場所”。這些“準寺廟”的背后大多有某些當地政府部門的支持,令當地宗教事務部門鞭長莫及,這也是“準寺廟”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得到有效規范的根本原因。根據《意見》的指示精神,應當把這類“準寺廟”同樣納入到宗教事務的管理范圍,最終交由佛教團體管理。
寺廟是傳播佛教文化的重要窗口,是佛教發揮自身社會功能的主要渠道。盡管佛教在現代社會經濟大潮中遭遇到種種挑戰,但是我們相信在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下,通過各方面的不斷努力,寺廟管理中的各種不正常現象都將得到合理解決,佛教事業將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
寺廟是傳播佛教文化的重要窗口。相信在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下,通過各方面的不斷努力,寺廟管理中的各種不正常現象都將得到合理解決,佛教事業將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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